《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1月19日由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l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见《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包括:
(一)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本机关及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二)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法律法规
与本机关行业管理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
2、规章
与本机关行业管理相关的各类规章
3、规范性文件
本机关单独制定或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文件。
2、经济社会发民的规划、计划
本机关单独编制或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编制的轨道交通、场站建设、枢纽站建设、公交线网等方面的规划、计划。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事项
主要为本机关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办理及告知事项的项目名称、行政主体、法律依据、办理程序、需提交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以上政府信息,本机关采取的主动发布形式为: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 WWW.JT.SH.CN。
本机关还将采用报纸、杂志、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电子触摸屏等辅助性的方式公开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永久性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
l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免予公开的信息,其余信息都属于应申请公开的范围。
● 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
办公地址:建国东路525号1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4:00(国定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3859206 传真:53821752 邮编:200025
电子邮箱:jtj01@shanghai.gov.cn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 www.jt.sh.cn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回顶部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参见以下:

▲
回顶部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
标准 |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一 |
政府机关信息收费 |
|
|
需要者 |
沪价费[2004]023号 |
|
1 |
检索费 |
元/件 |
5 |
需要者 |
沪价费[2004]023号 |
|
2 |
复制费 |
|
|
需要者 |
沪价费[2004]023号 |
|
|
(1)黑白A4复印费 |
元/页 |
0.2 |
需要者 |
沪价费[2004]023号 |
|
|
(2)黑白A3复印费 |
元/页 |
0.4 |
需要者 |
沪价费[2004]023号 |
|
|
(3)彩色A4复印费 |
元/页 |
1 |
需要者 |
沪价费[2004]023号 |
|
|
(4)彩色A3复印费 |
元/页 |
2 |
需要者 |
沪价费[2004]023号 |
|
|
(5)黑白A4打印费 |
元/页 |
0.5 |
需要者 |
沪价费[2004]023号 |
|
|
(6)彩色A4打印费 |
元/页 |
0.6 |
需要者 |
沪价费[2004]023号 |
|
|
(7)磁盘 |
元/张 |
3 |
需要者 |
沪价费[2004]023号 |
|
|
(8)光盘 |
元/张 |
2 |
需要者 |
沪价费[2004]023号 |
|
3 |
邮寄费 |
|
按国家发改委和邮政局标准计收 |
需要者 |
沪价费[2004]023号 |
|
4 |
递送费 |
|
按市场价格计收 |
需要者 |
沪价费[2004]023号 |
|
说明:
1、该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2、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63269116 电子邮箱:jtjjc@jtj.shanghai.gov.cn
地 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邮 编: 20000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申请表表格
▲回顶部
|